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8年度司繼字第28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繼字第28號
- 聲請人
- 丙○○
- 聲請人
- 乙○○
- 聲請人
- 戊○○
- 聲請人
- 甲○○○
- 聲請人
- 己○○
上列聲請人對被繼承人丁○○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書狀,應載明供證明或釋明之證據,非訟事件法第30條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又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況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施行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參照。
二、聲請人對於被繼承人丁○○拋棄繼承,經本院通知命其於收受命補正裁定10日內補正(1)戶籍謄本;(2)完整之繼承系統表;(3) 已通知因聲請人拋棄繼承而應為繼承之人之書面(4)受通知人之戶籍或除戶謄本;(5)繼承權拋棄書;(6)聲請人印鑑證明;(7)程序費用新台幣1000元等,以符合民法第1174條之規定。是該項裁定已分別於民國98年7月20日送達於聲請人,或於7月21日為聲請人寄存送達,此有送達證書五件在卷可稽。然聲請人逾期迄未能補正上述之(2)、(3)、(5)、(7)項,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