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36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136號
- 聲請人
- 乙○○
- 相對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貳拾伍萬元後,本院九十八年司執字第四0三八號清償票款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九十八年度花簡字第二六三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判決確定、和解或撤回起訴前應暫予停止。
理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經向本院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為理由,聲請裁定停止98年司執字第4038號清償票款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
三、本院調取該執行卷宗及本院98年度花簡字第263號債務人異議之訴卷宗審究後,認為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院書記官 陳蓮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