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3 月 25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8號上 訴 人 丙○○ 被 上訴人 招商物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11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98年12月8日通知上訴人於30日內補正,此項通知已於98年12 月2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5 日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陳鈺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5 日法院書記官 李惠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