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9年度司拍字第71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拍字第71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丙○○
- 相對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相對人於民國(下同)94年9月14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相對人與案外人全曜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向案外人誠泰商業銀行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18,000,000元之抵押權,存續期間自94年9月13日至124年9月12日止,債務清償日期各別訂明於借據內,依法登記在案。㈡、嗣相對人與案外人全曜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於94年9月30日共同簽發本票向案外人誠泰商業銀行借款15,000,000元,並有利息之約定(詳如本票所載),並約定以每月為一期,分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並按上開利率10%(逾期六個月以內)及20%(逾期六個月以上)加付違約金,詎該筆借款僅繳納本息至99年1月30日止,尚欠本金8,840,000元及利息、違約金,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又聲請人奉主管機關核准於94年12月31日與誠泰商業銀行合併,聲請人並於95年12月28日已登記為附表所載不動產抵押權之抵押權人,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本票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應抄附繕本)。
┌─────────────────────────────────────────────────┐│附表(土地): 99年度司拍字第71號│├──┬──────────────────────┬─┬──────────┬─────┬────┤│ │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編號├───┬────┬───┬───┬─────┤ ├──┬──┬────┤ 權利範圍 │所有權人││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段│地 號 │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 │ │├──┼───┼────┼───┼───┼─────┼─┼──┼──┼────┼─────┼────┤│001 │花蓮縣│花蓮市 ○○○段│ │0000-0000 │建│ │ │218 │全部 │丙○○ │├──┼───┼────┼───┼───┼─────┼─┼──┼──┼────┼─────┼────┤│002 │花蓮縣│花蓮市 ○○○段│ │0000-0000 │建│ │ │23 │全部 │丙○○ │├──┼───┼────┼───┼───┼─────┼─┼──┼──┼────┼─────┼────┤│003 │花蓮縣│花蓮市 ○○○段│ │0000-0000 │建│ │ │137 │全部 │丙○○ │├──┼───┼────┼───┼───┼─────┼─┼──┼──┼────┼─────┼────┤│004 │花蓮縣│吉安鄉 ○○○段│ │0000-0000 │旱│ │ │6703.14 │全部 │丙○○ │├──┼───┼────┼───┼───┼─────┼─┼──┼──┼────┼─────┼────┤│005 │花蓮縣│壽豐鄉 ○○○段│ │0000-0000 │旱│ │ │471.09 │全部 │丙○○ │├──┼───┼────┼───┼───┼─────┼─┼──┼──┼────┼─────┼────┤│006 │花蓮縣│壽豐鄉 ○○○段│ │0000-0000 │旱│ │ │382.67 │全部 │乙○○ │├──┼───┼────┼───┼───┼─────┼─┼──┼──┼────┼─────┼────┤│007 │花蓮縣│壽豐鄉 ○○○段│ │0000-0000 │旱│ │ │87.79 │全部 │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