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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9年度家抗字第1號

拋棄繼承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2 月 02 日

法官吳韻馨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家抗字第1號

抗告人
甲○○○

上列抗告人對被繼承人乙○○聲請拋棄繼承事件,對本院98年度司繼字第28號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作業進行。

一、應補正之事項:應補繳抗告程序費用新台幣1000元(按聲請人或權利受侵害者,對於司法事務官就受移轉事件所為之處分,得依各該事件適用原由法院所為之救濟程序,聲明不服。非訟事件法第55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抗告人係對本院司法事務官所為拋棄繼承之裁定聲明不服,其救濟程序應為抗告,而非聲明異議,故抗告人依非訟事件法第17條,需徵收抗告程序費用新台幣1000元,特予敘明)。

二、如抗告人未能依前項所示之方式補正,本院將裁定駁回本件抗告。

三、本件聯絡人:和股書記官高明正(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312)。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吳韻馨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高明正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9年度家抗字第1號於民國 99 年 02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拋棄繼承,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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