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58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58號
- 原告
- 双聯投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桂霜
- 訴訟代理人
- 陳清華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林政雄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何俊賢律師
- 被告
- 永育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呂豫文
- 訴訟代理人
- 陳彥希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江東原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趙文銘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曾泰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393,744 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本院重新核定應為新台幣103,526,98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919,181元,原告尚欠新台幣525,43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十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院書記官許志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