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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回復原狀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0 年 01 月 28 日
  • 法官
    陳鈺林
  • 法定代理人
    王桂霜、呂豫文

  • 原告
    双聯投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永育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58號原   告 双聯投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桂霜 訴訟代理人 陳清華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政雄律師 訴訟代理人 何俊賢律師 被   告 永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訴訟代理人 陳彥希律師 訴訟代理人 江東原律師 訴訟代理人 趙文銘律師 訴訟代理人 曾泰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393,744 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本院重新核定應為新台幣103,526,98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919,181元,原告尚欠新台幣525,43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十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8  日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陳鈺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8  日法院書記官  許志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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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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