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1 月 28 日
- 法官陳鈺林
- 法定代理人王桂霜、呂豫文
- 原告双聯投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永育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58號原 告 双聯投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桂霜 訴訟代理人 陳清華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政雄律師 訴訟代理人 何俊賢律師 被 告 永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訴訟代理人 陳彥希律師 訴訟代理人 江東原律師 訴訟代理人 趙文銘律師 訴訟代理人 曾泰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393,744 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本院重新核定應為新台幣103,526,98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919,181元,原告尚欠新台幣525,43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十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8 日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陳鈺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8 日法院書記官 許志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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