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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58號

回復原狀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1 月 28 日

法官陳鈺林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58號

原告
双聯投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桂霜
訴訟代理人
陳清華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政雄律師
訴訟代理人
何俊賢律師
被告
永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訴訟代理人
陳彥希律師
訴訟代理人
江東原律師
訴訟代理人
趙文銘律師
訴訟代理人
曾泰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393,744 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本院重新核定應為新台幣103,526,98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919,181元,原告尚欠新台幣525,43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十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院書記官許志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8  日

               法   官  陳鈺林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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