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九十一年度花交簡附民字第六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一年度花交簡附民字第六號
- 原告
- 張進農 住花蓮縣○○鄉○○村○○○街○○○號
- 被告
- 林學良
陳良宏
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又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八十七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林學良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而被告陳良宏為依民法規定應負賠償責任之人,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