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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九十一年度花簡附民字第四號

妨害家庭刑事裁判日期 91 年 11 月 28 日

法官林秀鳳吳順龍楊碧惠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一年度花簡附民字第四號

原告
劉安萍
被告
廖月霞

        黃■E賢

右列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此為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所明定。

二、本件被告被訴妨害家庭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二十八  日

審判長法官 林秀鳳

法 官 吳順龍

法 官 楊碧惠

                 書記官 李閔華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二十八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九十一年度花簡附民字第四號於民國 91 年 11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家庭,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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