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九十一年度玉交簡附民字第二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一年度玉交簡附民字第二號
- 原告
- 姜明右
- 被告
- 陳仁隆
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此為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所明定。
二、本件被告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