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2年度花勞簡字第4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花勞簡字第4號
- 原告
- 賴桂蘭
- 訴訟代理人
- 林武順律師
- 被告
- 潔盟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少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2月27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中當事人欄關於「被告潔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潔盟國際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法院書記官 戴國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