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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2年度花勞簡字第4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2 月 29 日

法官林恒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花勞簡字第4號

原告
賴桂蘭
訴訟代理人
林武順律師
被告
潔盟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少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2月27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中當事人欄關於「被告潔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潔盟國際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法院書記官 戴國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9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林恒祺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2年度花勞簡字第4號於民國 103 年 12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資遣費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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