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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2年度花小字第244號

給付違約金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3 月 24 日

法官林恒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花小字第244號

上訴人
蘇玉珍
被上訴人
蔡陳英妹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2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核定為新臺幣1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4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林恒祺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戴國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2年度花小字第244號於民國 103 年 03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違約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