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2年度花小字第181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花小字第181號
- 原告
- 夏秋民
- 被告
- 謝婕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夏秋民與被告謝婕瑩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8月7日發函命原告應於送達時起10日內補正,此份函文已於102 年8月9日合法送達,原告嗣雖於102年8月12日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於102年8月22日以102年度救字第20號裁定駁回,於同年9月20日確定,原告迄至同年10月16日止仍未繳納本件裁判費,有送達回證及本院查詢表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王馨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