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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3年度花簡字第225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0 月 08 日

法官林恒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花簡字第225號

原告
ꆼ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怡慧
被告
ꆼ珞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 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異議後視為起訴,經本院於民國 103年7月15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繳不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3年7月21日送達原告,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送達證書、詢問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證明在卷可參,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法院書記官 戴國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8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林恒祺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3年度花簡字第225號於民國 103 年 10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債務,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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