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4年度花小字第247號
台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花小字第247號
- 原告
- 張育銘即王牌高手運動彩券投注站
- 訴訟代理人
- 林玉蕾
- 被告
- 陳敬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台灣台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第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台中市,有戶籍資料可參,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自應由台灣台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台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劉桉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