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4年度花小字第2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花蓮簡易庭(含玉里)
- 裁判日期104 年 11 月 24 日
台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花小字第247號原 告 張育銘即王牌高手運動彩券投注站 訴訟代理人 林玉蕾 被 告 陳敬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台灣台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第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台中市,有戶籍資料可參,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自應由台灣台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4 日台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曹庭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4 日法院書記官 劉桉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