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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上列當事人間105年度花簡字第105號

返還房屋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6 月 23 日

法官沈士亮沈士亮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告
洪子喬
被告
張克治
被告
大聯國際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雪華
訴訟代理人
陳冠汶
訴訟代理人
張秀金

上列當事人間105年度花簡字第105號返還房屋事件,於中華民國105年6月23日在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樂昌琪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下: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伍佰伍拾元由原告負擔。

訴訟標的:返還房屋請求權。

理由要領:

一、本件原告主張:伊於民國(下同)105年1月31日經被告大聯國際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與被告張克治簽訂房屋租賃契約書(下稱系爭租約),將所有之花蓮市○○○街0號3樓之7房屋(下稱系爭房屋)出租予被告,約定租期自105年2月15日起至106年2月14日止,每月租金新台幣(下同)12,000元。嗣原告通知被告兩人不繼續出租(見卷第4頁原告起訴狀二、第一行),被告張克治仍未遷讓,被告大聯國際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已收仲介費,應連帶賠償(見卷第20頁原告陳報狀第11行)等情,爰求為命被告將花蓮市○○○街0號3樓之7房屋遷讓返還予伊之判決。

二、被告張克治則以:我們本來要租他的房子,後來因為無法給我媽媽作無障礙使用,所以我們根本沒有搬進去,我2月20日就說要解約。我已給付一個月租金,房屋也還了,鑰匙也交給仲介了,並於105年5月4日當庭交還原告。被告大聯國際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則稱僅就系爭房屋代為仲介出租而已,請求駁回原告之訴。

三、本院之判斷

(一)被告大聯國際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部分:

1、按得提起民事訴訟之當事人須有保護其權利之必要,在權利保護要件中,可分為關於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之要件與關於當事人適格之要件。前者,屬於實體上權利保護要件,即原告所主張之法律關係存否之問題;後者,屬於訴訟上權利保護要件,即就原告所主張之法律關係有無為訴訟之權能之問題。是以是否具有保護其權利之必要,應依原告起訴時所主張之事實定之,而非依審判之結果定之(最高法院95台上字第1834號判決意旨參照)。原告或被告就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如無訴訟實施權,當事人即非適格,原告欠缺權利保護要件,法院自應認其訴為無理由,以判決駁回之(最高法院29年度抗字第347號判例意旨參照)。

2、房屋之遷讓返還,應向實際占有房屋之人請求,僅實際占有房屋之人,方有遷讓返還之權限。本件原告係將系爭房屋出租予被告張克治,並交由被告張克治占有系爭房屋,被告大聯國際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不過為系爭房屋出租之仲介商而已,並未占有系爭房屋,其就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無訴訟實施權,原告請求其遷讓返還,當事人顯非適格,原告此部分之請求欠缺權利保護要件,其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二)被告張克治部分:

1、次按本案欲得勝訴判決之當事人須有保護其權利之必要,亦即在法律上須有受判決之利益,若無求為保護之法律上利益,即屬欠缺權利保護要件(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396號裁判參照)。

2、經查,原告於本案係求為命被告將花蓮市○○○街0號3樓之7房屋遷讓返還予伊之判決。而被告張克治因系爭房屋不合用,所以根本沒有搬進去,並已將系爭房屋所有鑰匙交還原告,原告亦不否認被告張克治已將系爭房屋鑰匙交還,被告已不住在裡面,裡面也沒有被告張克治的東西了(見卷第40頁)。被告張克治顯已完成將花蓮市○○○街0號3樓之7房屋遷讓返還予原告,已履行其遷讓返還房屋義務,原告不得再為請求。則原告猶請求被告張克治遷讓返還,自屬欠缺權利保護要件,應認原告此部分之訴為無理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按「上訴利益額」「百分之1.5」繳納上訴裁判費。

                   法 官 沈士亮

                   書記官 劉昆鑫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昆鑫

法 官 沈士亮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昆鑫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上列當事人間105年度花簡字第105號於民國 105 年 06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房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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