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6年度花補字第37號
-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花補字第37號
- 原 告
- 黎之廷
- 被 告
- 郭文輝即立新企業社
- 訴訟代理人
- 魏辰州律師
- 原告因返還工程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
-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 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應繳
- 裁判費5,4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
- 4,9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
-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法院書記官 王誠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