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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6年度花補字第37號

返還工程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2 月 14 日

法官簡廷涓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花補字第37號
原   告
黎之廷
被   告
郭文輝即立新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魏辰州律師
原告因返還工程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應繳
裁判費5,4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
4,9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法院書記官 王誠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4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簡廷涓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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