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7年度花簡字第240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花簡字第240號
- 上訴人
- 周惠竹
上列上訴人與陳姿樺間本院107年度花簡字第240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2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花簡字第240號
上列上訴人與陳姿樺間本院107年度花簡字第240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2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