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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7年度花簡字第240號

確認地上權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09 日

法官簡廷涓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花簡字第240號

上訴人
周惠竹

上列上訴人與陳姿樺間本院107年度花簡字第240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2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9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簡廷涓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李如茵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7年度花簡字第240號於民國 108 年 04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地上權存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