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8年度玉小字第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電信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花蓮簡易庭(含玉里)
- 裁判日期108 年 04 月 25 日
- 法官陳裕涵
- 法定代理人唐明良
- 當事人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玉小字第25號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送達代收人 葉俞萍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曾聲請對羅傳萱發支付命令,惟羅傳萱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仟伍佰零伍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伍佰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5 日花蓮簡易庭 法 官 陳裕涵 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5 日書記官 陳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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