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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8年度玉小字第25號

給付電信費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25 日

法官陳裕涵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玉小字第25號

原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送達代收人
葉俞萍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曾聲請對羅傳萱發支付命令,惟羅傳萱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仟伍佰零伍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伍佰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不得抗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5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陳裕涵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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