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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8年度玉小字第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電信費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
  • 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25 日
  • 法官
    陳裕涵
  •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 當事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玉小字第25號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送達代收人 葉俞萍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曾聲請對羅傳萱發支付命令,惟羅傳萱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仟伍佰零伍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伍佰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5  日花蓮簡易庭 法 官 陳裕涵 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5  日書記官 陳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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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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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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