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8年度玉小字第25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玉小字第25號
- 原告
-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唐明良
- 送達代收人
- 葉俞萍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曾聲請對羅傳萱發支付命令,惟羅傳萱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仟伍佰零伍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伍佰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