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8年度花補字第4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花蓮簡易庭(含玉里)
- 裁判日期108 年 10 月 29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花補字第400號原 告 中興保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孝信 原告與被告林智偉即利彰食堂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萬貳仟零伍拾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伍佰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9 日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李可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9 日書記官 陳雅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