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8年度花補字第400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花補字第400號
- 原告
- 中興保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孝信
原告與被告林智偉即利彰食堂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請
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貳萬貳仟零伍拾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聲請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伍佰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