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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9年度花救字第15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11 日

法官沈培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花救字第15號

聲請人
BS000-A108048 年籍詳卷
聲請人
兼 法 定
代理人
BS000-A108048C 年籍詳卷
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美津律師(法律扶助)
相對人
BS000-Z000000000A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BS000-Z000000000A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亦為法律扶助法第63條前段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花蓮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且非顯無勝訴之望等節,業據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審查表、資力審查詢問表及專用委任狀、108年度綜合所得稅資料以為釋明,且有本院所調取之本院109年度花原簡字第59號民事卷可佐,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認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3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10後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1 日

法 官 沈培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方毓涵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9年度花救字第15號於民國 109 年 09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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