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10年度花簡字第4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撤銷遺產分割登記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花蓮簡易庭(含玉里)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04 日
- 當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尚瑞強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花簡字第405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陳盈盈 賴昭文 被 告 傅筠婷 黃李妹 傅國鑫 傅淑玲 傅瀞萱 傅凌菁 傅君怡 兼 上六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傅國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1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2之「財產標的」應更正為「花蓮縣○ ○市○○段000○號(門牌址:花蓮縣○○市○○路0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1日所為本院花蓮簡易庭110年度花簡字第405號民事判決(下稱原判決),於附表編號2之財產標的「花蓮縣○○市○○段000○號(門牌址:花蓮縣○○市○○路 0號)」誤繕為「466建號」,爰更正之。 三、爰依聲請更正原判決附表如上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4 日花蓮簡易庭 法 官 蔡培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4 日書記官 謝佩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