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花簡字第405號
- 原告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尚瑞強
- 訴訟代理人
- 陳盈盈
- 訴訟代理人
- 賴昭文
- 被告
- 傅筠婷
- 被告
- 黃李妹
- 被告
- 傅國鑫
- 被告
- 傅淑玲
- 被告
- 傅瀞萱
- 被告
- 傅凌菁
- 被告
- 傅君怡
- 兼上六人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傅國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1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2之「財產標的」應更正為「花蓮縣○○市○○段000○號(門牌址:花蓮縣○○市○○路0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1日所為本院花蓮簡易庭110年度花簡字第405號民事判決(下稱原判決),於附表編號2之財產標的「花蓮縣○○市○○段000○號(門牌址:花蓮縣○○市○○路0號)」誤繕為「466建號」,爰更正之。
三、爰依聲請更正原判決附表如上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