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花簡字第136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周俊章
- 訴訟代理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左玉琴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8月25日本院花蓮簡易庭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00,000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內簽名或蓋章,書狀不合程式,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及補正上訴狀內上訴人周俊章之簽名或蓋章,或補正周俊章委任居敏為第二審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逾期不補正,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