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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花簡字第136號

確認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9 月 26 日

法官邱韻如

上訴人
即被告
周俊章
訴訟代理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左玉琴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8月25日本院花蓮簡易庭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00,000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內簽名或蓋章,書狀不合程式,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及補正上訴狀內上訴人周俊章之簽名或蓋章,或補正周俊章委任居敏為第二審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逾期不補正,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6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邱韻如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芝瑜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11年度花簡字第136號於民國 111 年 09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債權不存在,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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