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11年度花補字第2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花蓮簡易庭(含玉里)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05 日
- 當事人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李松季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花補字第237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訴訟代理人 丁晨瓏 上列原告與被告杜采靜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6,444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7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5 日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李立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5 日書記官 林政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