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花原簡字第55號
- 上訴人
- 林清溪(被告王正貴不得代收)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正貴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0月31日本院花蓮簡易庭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92,000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3,1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花原簡字第55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正貴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0月31日本院花蓮簡易庭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92,000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3,1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