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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玉簡聲字第1號

聲請迴避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3 月 05 日

法官林桓祺邱韻如李立青

聲請人
楊于靚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12年度花補字第380號調整租金事件,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7日內,向本法院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逾期未補即駁回聲請。

理由

聲請人與相對人羅宇辰間調整租金事件(本院112年度花補字第380號),聲請人聲請法官迴避,依民國112年11月29日修正公布、同年12月1日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1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惟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法院補繳,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5  日

玉里簡易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桓祺

法 官 邱韻如

法 官 李立青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13年度玉簡聲字第1號於民國 113 年 03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迴避,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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