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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花簡字第20號

拆屋還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1 月 15 日

法官邱韻如

原告
林正貴
訴訟代理人
王泰翔律師
被告
莊玫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於簡易訴訟程序,當事人不得就訴訟標的為確定判決效力所及,更行起訴,否則,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7款、第43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原告主張:原告為坐落花蓮縣○○鄉○○段000地號土地所有權人,而門牌號碼花蓮縣○○鄉○○街00號房屋原為訴外人林錫生所有,現所有權人為被告,原告曾於民國80年間提起拆屋還地訴訟,爰依所有物返還請求權及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

三、經查,本件原告之訴,其當事人、訴訟標的及實體法律關係事實,核與原告所提本院80年度簡字第113號民事判決均為一致、完全相同,該訴經本院於民國80年10月28日原告敗訴確定,堪認原告於本件之訴訟標的為該前案確定判決效力所及,原告卻行更行起訴之事,於法有違,揆諸首開規定,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5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邱韻如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丁瑞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15年度花簡字第20號於民國 115 年 01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拆屋還地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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