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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九十年度花小字第一四四號

給付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8 月 28 日

法官陳淑媛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花小字第一四四號

原告
乙○○○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春輝
訴訟代理人
閰光裕
被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次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住所設於桃園縣中壢市○○路一二三號五樓,屬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所轄,有戶籍謄本一份附卷可稽,參諸前開法條,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有管轄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右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廿八  日法院書記官 陳 萬 山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十八  日

法 官 陳 淑 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九十年度花小字第一四四號於民國 90 年 08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買賣價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