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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簡易庭(含玉里)九十年度花小字第一四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
  • 裁判日期
    90 年 08 月 28 日
  • 法官
    陳淑媛
  • 法定代理人
    林春輝

  • 原告
    乙○○○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甲○○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花小字第一四四號 原   告  乙○○○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春輝 訴訟代理人  閰光裕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次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 第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住所設於桃園縣中壢市○○路一二三號五樓,屬臺灣桃園地方法 院管所轄,有戶籍謄本一份附卷可稽,參諸前開法條,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管轄,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有管轄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法 官 陳 淑 媛 右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廿八  日 法院書記官 陳 萬 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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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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