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九十年度花小字第一四四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花小字第一四四號
- 原告
- 乙○○○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春輝
- 訴訟代理人
- 閰光裕
- 被告
-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次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住所設於桃園縣中壢市○○路一二三號五樓,屬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所轄,有戶籍謄本一份附卷可稽,參諸前開法條,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有管轄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右正本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