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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94年度花小字第227號

給付簽帳卡消費款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1 月 08 日

法官郝燮戈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94年度花小字第227號

原告
丙○○○○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訴訟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二號五
被告
丁○○

            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4年10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14,397元,及其中新台幣14,047元自民國94年4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8%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一個月內加計新台幣150元,逾期在二個月以內加計新台幣300元,逾期超過三個月部分每月加收新台幣600元計算之違約金,但最高以六期為限。

訴訟費用新台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曾 允 志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如不服本判決提起上訴,應於判決(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之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8   日

法 官 郝 燮 戈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8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94年度花小字第227號於民國 94 年 11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簽帳卡消費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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