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鳳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 原告
-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被告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94年10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17,492元,及其中新台幣15,790元自民國93年12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4.6%計算之利息,暨按週年利率1.46%計付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鳳林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曾 允 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