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鳳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 原告
-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被告
-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於民國94年11月23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059元,及其中新臺幣7,992元自民國94年9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4.6%計算之利息,暨按前開利息加計10%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予假執行。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鳳林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曾 允 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