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94年度花小字第227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94年度花小字第227號
- 原告
- 丙○○○○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樓
- 訴訟代理人
- 戊○○
- 訴訟代理人
- 二號五
- 被告
- 丁○○
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4年10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14,397元,及其中新台幣14,047元自民國94年4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8%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一個月內加計新台幣150元,逾期在二個月以內加計新台幣300元,逾期超過三個月部分每月加收新台幣600元計算之違約金,但最高以六期為限。
訴訟費用新台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曾 允 志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