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 原告
- 丁○○○○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被告
-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4年10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9,980元,及其中新臺幣39,195元自民國94年7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予假執行。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曾 允 志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