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 原告
- 誠泰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訴訟代理人
- 丙○○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甲○○
樓之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業於民國94年11月8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6,000元,及自民國94年4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予假執行。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曾 允 志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樓之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業於民國94年11月8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6,000元,及自民國94年4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予假執行。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曾 允 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