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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94年度花簡字第233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1 月 09 日

法官郝燮戈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花簡字第233號

原告
聯統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黃健弘律師
被告
花蓮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曾 允 志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9   日

             法 官 郝 燮 戈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94年度花簡字第233號於民國 94 年 11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不當得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