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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鳳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返還溢領款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陳燁真

原告
花蓮縣富里鄉吳江國民小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95年度林簡字第11號返還溢領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係其聘任之國小教師,因被告請事病假共計49天,依據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至滿假之日起不於扣除例假日按日扣除俸薪,為此請求被告返還溢領薪資等語。

二、按原告之訴,不屬普通法院之權限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次按公立學校教師之聘任,係屬行政契約,而公立學校具有機關之地位,公立學校聘任之教師,亦係受有國家俸給之人員,與公務人員並無不同(最高行政法院93年度裁字第1404號裁判參照)。是關於教師受聘任服務於公立國小之行政契約,係存在於教師與其所任教之公立國小之間。

二、查本件原告為公立國民小學,被告既係原告所聘任之教師,揆諸上揭說明,兩造即生行政契約之法律關係,是原告本於行政契約關係請求被告返還溢領薪資,自應循行政爭訟程序解決。茲原告向無審判權之本院提起訴訟,自非合法,應予裁定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鳳林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唐千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30  日

法 官 陳燁真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95年度林簡字第11號於民國 95 年 06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溢領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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