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鳳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 原告
- 花蓮縣富里鄉吳江國民小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95年度林簡字第11號返還溢領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係其聘任之國小教師,因被告請事病假共計49天,依據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至滿假之日起不於扣除例假日按日扣除俸薪,為此請求被告返還溢領薪資等語。
二、按原告之訴,不屬普通法院之權限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次按公立學校教師之聘任,係屬行政契約,而公立學校具有機關之地位,公立學校聘任之教師,亦係受有國家俸給之人員,與公務人員並無不同(最高行政法院93年度裁字第1404號裁判參照)。是關於教師受聘任服務於公立國小之行政契約,係存在於教師與其所任教之公立國小之間。
二、查本件原告為公立國民小學,被告既係原告所聘任之教師,揆諸上揭說明,兩造即生行政契約之法律關係,是原告本於行政契約關係請求被告返還溢領薪資,自應循行政爭訟程序解決。茲原告向無審判權之本院提起訴訟,自非合法,應予裁定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鳳林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唐千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