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上列當事人97年度花簡他調字第133號
- 聲請人
- 甲○○
- 相對人
- 丙○○
- 相對人
- 乙○○
上列當事人97年度花簡他調字第133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3月9日下午3時30分在本庭調解室調解成立,出席人員如下:
調解委員 戊○○調解委員 丁○○到場調解關係人聲 請 人 甲○○相 對 人 丙○○相 對 人 乙○○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二人願於民國98年3月14日下午6時30分在新社海洋餐廳辦二桌,一桌(含酒、飲料)價格為新臺幣伍仟元,宴請聲請人以示道歉。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上列筆錄經當庭閱覽或朗讀無誤後簽名。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法院書記官 蔡芬芳
法院書記官 蔡芬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