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上列當事人97年度花簡他調字第1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花蓮簡易庭(含玉里)
- 裁判日期98 年 03 月 09 日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丙○○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97年度花簡他調字第133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 國98年3月9日下午3時30分在本庭調解室調解成立,出席人員如 下: 法 官 劉柏駿 書 記 官 蔡芬芳 調解委員 戊○○ 調解委員 丁○○ 到場調解關係人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丙○○ 相 對 人 乙○○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二人願於民國98年3月14日下午6時30分在新社海洋餐廳辦二桌,一桌(含酒、飲料)價格為新臺幣伍仟元,宴請聲請人以示道歉。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經當庭閱覽或朗讀無誤後簽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9 日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蔡芬芳 法 官 劉柏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調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得於調解筆錄送達後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原法院提起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之訴。前項期間,自調解筆錄送達後起算,其無效或得撤銷之理由發生或知悉在後者,均自知悉時起算。但自調解成立後已逾五年者,不得提起。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9 日法院書記官 蔡芬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