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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上列當事人97年度花簡他調字第13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3 月 09 日

法官劉柏駿劉柏駿

聲請人
甲○○
相對人
丙○○
相對人
乙○○

上列當事人97年度花簡他調字第133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3月9日下午3時30分在本庭調解室調解成立,出席人員如下:

調解委員 戊○○調解委員 丁○○到場調解關係人聲 請 人 甲○○相 對 人 丙○○相 對 人 乙○○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二人願於民國98年3月14日下午6時30分在新社海洋餐廳辦二桌,一桌(含酒、飲料)價格為新臺幣伍仟元,宴請聲請人以示道歉。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上列筆錄經當庭閱覽或朗讀無誤後簽名。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法院書記官 蔡芬芳

法院書記官 蔡芬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調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得於調解筆錄送達後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原法院提起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之訴。前項期間,自調解筆錄送達後起算,其無效或得撤銷之理由發生或知悉在後者,均自知悉時起算。但自調解成立後已逾五年者,不得提起。

  法  官 劉柏駿

  書 記 官 蔡芬芳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9   日

             法   官 劉柏駿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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