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99年度花小字第130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花小字第130號
- 原告
- 丙○○
- 被告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溢扣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理由
一、按普通法院認其無受理訴訟權限者,應依職權裁定將訴訟移送至有受理訴訟權限之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31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其因聘僱外勞看護工,未繳納就業安定費及滯納金,遭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花蓮行政執行處以96年費執字第28198號執行命令扣押原告帳戶款項新台幣(下同)67,820元,然該執行命令未合法送達應予撤銷,扣押款卻已交付被告為由,請求被告返還67,820元及利息,有民事起訴狀可參,然原告主張之事由顯屬公法上之爭議,本院並無審判權,應依上開規定移送至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受理,爰依職權裁定移送之。
三、依首揭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羅仕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