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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99年度花小字第130號

返還溢扣款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5 月 13 日

法官楊碧惠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花小字第130號

原告
丙○○
被告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溢扣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理由

一、按普通法院認其無受理訴訟權限者,應依職權裁定將訴訟移送至有受理訴訟權限之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31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其因聘僱外勞看護工,未繳納就業安定費及滯納金,遭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花蓮行政執行處以96年費執字第28198號執行命令扣押原告帳戶款項新台幣(下同)67,820元,然該執行命令未合法送達應予撤銷,扣押款卻已交付被告為由,請求被告返還67,820元及利息,有民事起訴狀可參,然原告主張之事由顯屬公法上之爭議,本院並無審判權,應依上開規定移送至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受理,爰依職權裁定移送之。

三、依首揭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羅仕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3 日

法 官 楊碧惠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99年度花小字第130號於民國 99 年 05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溢扣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