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100年度交上易字第18號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交上易字第18號
- 上訴人
-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劉強男
(現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公共危險上訴案件,應行送達之文書因被告所在不明,無從送達,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規定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
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謝志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交上易字第18號
(現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公共危險上訴案件,應行送達之文書因被告所在不明,無從送達,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規定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
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謝志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