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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100年度交上易字第18號

公共危險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2 月 16 日

法官謝志揚黃玉清李水源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交上易字第18號

上訴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劉強男

(現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公共危險上訴案件,應行送達之文書因被告所在不明,無從送達,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規定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

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謝志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6 日

法 官 黃玉清

法 官 李水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有信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100年度交上易字第18號於民國 100 年 12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公共危險,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