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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101年度上更(一)字第23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2 月 20 日

法官劉令祺張健河李水源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上更(一)字第23號

上訴人
即被告
蔡武宏
指定辯護人
陳清華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楊韶文
選任辯護人
吳明益律師

上列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1年10月12日所宣示之判決,其案由欄所載起訴案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4155號」,係「98年度偵字第4155號」之誤植,為顯然之錯誤,爰依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更正為「98年度偵字第4155號」,特此裁定。

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劉令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0  日

               法 官 張健河

               法 官 李水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淑芬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101年度上更(一)字第23號於民國 101 年 12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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