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101年度聲再字第20號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再字第20號
- 聲請人
- 甲○○
- 聲請人
- 即
- 被告
上列聲請人聲請再審案件,經按聲請人於聲請再審書狀所載地址「高雄市前鎮區○○街○○號4樓」送達文書,因「遷移」致無從送達,且查聲請人之戶籍係設於高雄市前鎮區○○里○○路○○○號(前鎮區戶政事務所),目前則在通緝中,有無從按址送達之文書、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按,其所在不明,致應行送達之文書,無從送達,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規定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
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劉令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