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101年度聲字第161號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61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林文彥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應行送達之文書因受刑人林文彥於101年7月25日由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以101年東檢文偵宇緝字第286號發布通緝,足見其所在已不明,無從送達,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規定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
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王紋瑩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61號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應行送達之文書因受刑人林文彥於101年7月25日由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以101年東檢文偵宇緝字第286號發布通緝,足見其所在已不明,無從送達,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規定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
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王紋瑩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