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101年度上易字第39號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上易字第39號
- 上訴人
-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高振盛
上列被告並未居住於戶籍所在處所,且因另案通緝中,其住居所及所在不明,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規定,就關於本件應行送達之文書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
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劉令祺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上易字第39號
上列被告並未居住於戶籍所在處所,且因另案通緝中,其住居所及所在不明,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規定,就關於本件應行送達之文書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
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劉令祺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