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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101年度上易字第39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4 月 26 日

法官劉令祺張健河黃玉清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上易字第39號

上訴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高振盛

上列被告並未居住於戶籍所在處所,且因另案通緝中,其住居所及所在不明,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規定,就關於本件應行送達之文書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

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劉令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6 日

法 官 張健河

法 官 黃玉清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淑芬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101年度上易字第39號於民國 101 年 04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