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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101年度聲再字第20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1 月 19 日

法官劉令祺何方興林碧玲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再字第20號

聲請人
甲○○
聲請人
被告

上列聲請人聲請再審案件,經按聲請人於聲請再審書狀所載地址「高雄市前鎮區○○街○○號4樓」送達文書,因「遷移」致無從送達,且查聲請人之戶籍係設於高雄市前鎮區○○里○○路○○○號(前鎮區戶政事務所),目前則在通緝中,有無從按址送達之文書、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按,其所在不明,致應行送達之文書,無從送達,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規定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

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劉令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9 日

法 官 何方興

法 官 林碧玲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淑芬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101年度聲再字第20號於民國 101 年 11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