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103年度交上訴字第14號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交上訴字第14號
- 上訴人
-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宋靈
- 選任辯護人
- 許正次律師
王泰翔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3年10月23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當事人欄應增列「上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理由欄應增列「㈦檢察官以原審量刑過輕為由提起上訴,為無理由。」。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關於當事人欄及理由欄,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王紋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