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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103年度交上訴字第14號

業務過失致死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1 月 11 日

法官王紋瑩劉雪惠王萬金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交上訴字第14號

上訴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訴人
即被告
宋靈
選任辯護人
許正次律師

      王泰翔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3年10月23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當事人欄應增列「上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理由欄應增列「㈦檢察官以原審量刑過輕為由提起上訴,為無理由。」。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關於當事人欄及理由欄,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王紋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1 日

法 官 劉雪惠

法 官 王萬金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璧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103年度交上訴字第14號於民國 103 年 11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業務過失致死,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