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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104年度上訴字第29號

違反藥事法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6 月 04 日

法官賴淳良黃玉清林慧英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上訴字第29號

                   104年度上訴字第30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黃品議
選任辯護人
俞建界律師(法扶)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4年5月27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附表編號4宣告刑欄「有期徒刑參年柒月」之記載應更正為「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關於附表編號4 部分係駁回被告之上訴,而原審就該部分係判處被告「有期徒刑參年捌月」,原判決所為「有期徒刑參年柒月」之記載顯係誤寫,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既有上開顯然之錯誤,依首揭說明,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賴淳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4 日

法 官 黃玉清

法 官 林慧英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溫尹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104年度上訴字第29號於民國 104 年 06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藥事法,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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