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104年度上訴字第29號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上訴字第29號
104年度上訴字第30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黃品議
- 選任辯護人
- 俞建界律師(法扶)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4年5月27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附表編號4宣告刑欄「有期徒刑參年柒月」之記載應更正為「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關於附表編號4 部分係駁回被告之上訴,而原審就該部分係判處被告「有期徒刑參年捌月」,原判決所為「有期徒刑參年柒月」之記載顯係誤寫,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既有上開顯然之錯誤,依首揭說明,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賴淳良